24.小议十二律(1/1)
十二律,古代汉族乐律学名词,是古代的定音方法。即从黄钟律标准音起,按照三分损益法,将一个八度分为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的一种律制。
十二律分为阴阳两类,凡属奇数的六种律称阳律,属偶数的六种律称阴律〔不单是十二律,其他情况也是如此,单数为阳,偶数为阴,所以1+3+5=9,9就是阳数之极,而2+4=6,6就是阴数之极〕。另外,奇数各律称“律”,偶数各律称“吕”,故十二律又简称“律吕”。
阳律六:黄钟、太簇、姑冼、蕤宾、夷则、无射。
阴律六:大吕、夹钟、中吕、林钟、南吕、应钟。
如果你去搜索,会发现有些资料把大吕说成是阴律的第四律,这明显是第一个人乱写,后面的人跟着复制粘贴的。就算你真的完全不懂十二律,可只要知道黄钟是阳律的第一律,那么自然知道大吕就是阴律的第一律了,很基本简单的一个对应关系,用一个成语描述就是-半斤八两,半斤对八两。
在司马迁的《史记》“律书第三”中写到∶“九九八十一以为宫。三分去一,五十四以为徴。三分益一,七十二以为商。三分去一,四十八以为羽。三分益一,六十四以为角。”
意思是取一根用来定音的竹管,长为81单位,定为“宫音”的音高。然后,我们将其长去掉三分之一,也就是将81乘上2/3,就得到54单位,定为“徴音”。将徴音的竹管长度增加原来的三分之一,即将54乘上4/3,得到72单位,定为“商音”。再去掉三分之一〔三分损〕,72乘2/3,得48单位,为“羽音”。再增加三分之一〔三分益〕,48乘4/3,得64单位,为“角音”。而这宫、商、角、徴、羽五种音高,就称为中国的五音。末世刺金时代
中国音乐中用来定音律的“三分损益法”,与古希腊“毕氏学派”中的“五度相生律”的方法相同。
由于音律与一年中的月分恰好都定有十二个,于是在中国上古时代,人们便把十二律和十二月联系起来。依照《礼记.月令》上的记载,它们之间的对应为∶
孟春〔一月〕之月,律中太簇;
仲春〔二月〕之月,律中夹钟;
季春之月,律中姑冼;
孟夏之月,律中中吕;
仲夏之月,律中蕤宾;
季夏之月,律中林钟;
孟秋之月,律中夷则;我是制作人
仲秋之月,律中南吕;
季秋之月,律中无射;
孟冬之月,律中应钟;
仲冬〔十一月〕之月,律中黄钟;
季冬〔十二月〕之月,律中大吕。
值得注意的一点,十二律中最基本的是黄钟,而中国历法最基本的则是含有冬至的月份。《月令》中所列出的,正是以黄钟对应冬至所在的仲冬月份-子月〔十一月〕。
事实上,十二律的确与天文方面二十四节气以及晷影长度的测量比例有关〔参考《中国古代空间文化溯源》中十二律与黄赤交角〕。
另外,十二律与地支对应关系:黄钟〔子〕、大吕〔丑〕、太簇〔寅〕、夹钟〔卯〕、姑冼〔辰〕、中吕〔巳〕、蕤宾〔午〕、林钟〔未〕、夷则〔申〕、南吕〔酉〕、无射〔戌〕、应钟〔亥〕。